繼承土地辦理分割後,如果其中部分土地又被登記贈與給家族成員,事後其他繼承人可以主張「贈與關係不存在」、「授權書是假的」、「印章被盜用」,要求塗銷贈與登記嗎?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重上字第532號民事判決,針對一起「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做出判斷。被上訴人主張,自己繼承取得的土地應有部分,被以不實贈與契約移轉登記給上訴人,要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並請求塗銷土地贈與登記。
第一審原本判被上訴人勝訴,但第二審高等法院改判,認為系爭授權書及委任契約為真正,雙方間確有土地贈與契約關係存在,因此廢棄原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案件背景:繼承土地後,又登記贈與給家族長孫
本案起因於家族土地繼承與贈與登記爭議。
被繼承人過世後:其配偶、子女等繼承人共同繼承土地,並於101年間辦理遺產分割協議,依照分割結果,被上訴人分別取得系爭土地一定比例的應有部分。
但後來該土地應有部分又以「贈與」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給上訴人,上訴人是家族成員之一,為被繼承人之長孫。
被上訴人於多年後發現土地已被移轉,主張當初並沒有贈與土地的意思,認為贈與契約不實,因此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並命上訴人塗銷贈與登記。

被上訴人主張:授權書是空白簽名,印章遭盜用
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是自己繼承取得,並沒有要贈與給上訴人。雖然文件上有其簽名與印章,但簽名時授權書是空白紙張,印章也遭到盜用,因此不能認定自己有同意贈與土地。
換句話說:被上訴人的核心主張是:
- 兩造間沒有贈與契約。
- 贈與登記所憑文件不實。
- 授權書及委任契約不是其真正意思。
-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屬無效。
- 上訴人應塗銷贈與登記。

上訴人主張:已有授權書與委任契約,贈與登記有效
上訴人則主張,被上訴人早已簽立授權書及委任契約,同意授權家族長輩代理辦理土地贈與手續,並委任地政士辦理贈與登記。
上訴人認為,相關文件上有被上訴人的簽名與印章,足以證明被上訴人當時已知悉並同意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贈與給上訴人。因此,贈與契約存在,土地贈與登記也有效,被上訴人無權要求塗銷登記。
法院怎麼判?授權書與委任契約被認定為真正
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關鍵在於:系爭授權書及委任契約是否真正?被上訴人是否已同意辦理土地贈與登記?
法院指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私文書如果經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原則上推定為真正。本案中,系爭授權書及委任契約上所蓋用的印章,以及授權書上的簽名,被上訴人並不爭執其真正。
雖然被上訴人主張是空白簽名、印章遭盜用,但法院認為,被上訴人沒有提出足夠反證。再加上相關文件內容是電腦繕打,排版與簽名欄位置一致,法院認為要先在空白紙簽名後再偽造內容,並不合常情。
因此法院認定系爭授權書及委任契約為真正。
重點一:主張印章被盜用,不能只靠口頭否認
這件判決提醒,若文件上確實有本人簽名或印章,事後主張「我沒有同意」、「印章被盜用」、「文件是假的」,並不是說了就會成立。
法院通常會看:
- 簽名或印章是否為真正。
- 文件內容是否完整合理。
- 當事人是否有提出反證。
- 是否曾提起刑事偽造文書告訴。
- 文件形成過程是否符合常情。
- 有無地政士、證人或其他客觀資料佐證。
本案中,被上訴人雖主張印章遭盜用,但沒有提出足夠證據,也未見其對相關人員提出刑事告訴。法院因此未採信其說法。
重點二:地政士證詞成為法院重要判斷依據
法院也參考地政士的證詞。地政士證稱,當初辦理繼承登記及贈與登記時,有向繼承人說明辦理流程,包括先辦繼承登記,再辦贈與登記,並說明如何計算持分及節省贈與稅。
法院認為,地政士與兩造並無利害關係,承辦本案前也與兩造並不熟識,沒有理由冒著偽證風險刻意偏袒一方。因此,地政士的證詞具有相當可信度。
相較之下,其他家族成員的說法雖有不同,但法院綜合文件、登記資料、遺產分割協議、現金補償紀錄與後續行為後,仍認為地政士及相關證人所述較可採。
重點三:多年未收到土地稅票卻未追問,與常情不符
法院也注意到,被上訴人在完成分割繼承登記後,長達近10年都沒有收到系爭土地的稅賦單據,卻未曾追問或查詢。
如果被上訴人真的認為自己仍是土地所有權人,理論上應會注意土地稅票、持分狀況或土地權利變動。但其多年未聞問,法院認為與常情不符。
此外,法院也認為,被上訴人曾收受家族間因遺產分配而給付的高額現金補償,顯示其對遺產分配狀況並非完全不知情。
重點四: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原告要能推翻登記與文件效力
土地登記具有一定公示效果。贈與登記若已有相關申請資料、贈與移轉契約書、印鑑證明、授權書及委任契約作為依據,事後要主張贈與關係不存在,就必須提出有力證據。
例如:
- 文件確實遭偽造或變造。
- 印章遭盜用且有具體證據。
- 本人當時無意思能力。
- 授權內容與實際辦理事項不符。
- 地政申請資料有重大瑕疵。
- 贈與登記過程違反本人真意。
本案中,法院認為被上訴人未能提出足夠反證,因此無法推翻授權書、委任契約及贈與登記的效力。
判決結果:原判決廢棄,確認贈與不存在之訴遭駁回
高等法院最後認為,系爭授權書及委任契約為真正,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已授權辦理土地贈與手續,應屬有據。
因此,法院認定兩造間就是爭土地應有部分的贈與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已達成合意,贈與契約關係存在。
判決結果為:
- 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
-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 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不動產律師見解一:土地贈與登記爭議,文件比口頭說法更重要
不動產律師通常會提醒,土地贈與登記爭議最重要的證據,是當初辦理登記時的文件,而不是多年後單方面的口頭說法。
包括:
- 授權書。
- 委任契約書。
- 贈與移轉契約書。
- 印鑑證明。
- 遺產分割協議書。
- 地政士辦理資料。
- 稅務申報資料。
- 家族分配協議與補償紀錄。
如果文件齊全,且簽名、印章未被成功推翻,事後單純主張「我不知道」、「我沒有同意」、「我只是空白簽名」,法院未必會採信。
不動產律師見解二:不動產移轉前,授權書與印鑑證明要特別謹慎
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移轉牽涉金額高,一旦完成登記,後續要主張無效或塗銷登記,舉證難度往往很高。
不動產律師會建議,民眾在辦理繼承、贈與、買賣、土地移轉時,應注意:
- 不要簽空白授權書。
- 不要任意交付印鑑章、印鑑證明、身分證件。
- 簽署文件前,應確認不動產標示、持分比例與移轉物件。
- 應要求地政士或代書說明完整流程。
- 辦理完成後,應調閱土地登記謄本確認結果。
- 若發現異常,應盡快諮詢不動產律師,不宜拖延多年。
很多不動產登記爭議之所以難處理,是因為當事人當初沒有保留文件,也沒有在第一時間提出異議,導致多年後只能用回憶與口頭說法主張,法院未必接受。
不動產律師見解三:繼承分割與贈與登記最好分開說明、留下紀錄
本案涉及遺產分割、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土地繼承登記、贈與登記等多個程式。這類家族不動產安排若沒有清楚紀錄,很容易多年後發生爭議。
不動產律師建議,家族若要安排土地繼承或贈與,最好明確留下:
- 家族會議紀錄。
- 每位繼承人分配內容。
- 現金補償金額。
- 土地所有權計算方法。
- 是否另行贈與給第三人。
- 贈與原因與受贈人。
- 每位當事人的確認簽名。
- 地政士或律師見證紀錄。
這樣不只可以降低訴訟風險,也能避免親屬間因認知不同而翻臉。
不動產律師見解四:塗銷贈與登記不是不能告,而是要有證據
如果民眾真的發現自己的土地被不實移轉,當然可以考慮主張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但不動產律師會先評估:
- 登記原因是買賣、贈與、繼承還是其他法律關係。
- 當初申請資料是否完整。
- 是否有本人簽名、用印或印鑑證明。
- 是否有授權地政士辦理。
- 是否有客觀證據證明偽造或盜用。
- 是否已超過多年才提出爭議。
- 土地現況是否已再移轉或設定抵押權。
若證據不足,貿然提告可能面臨敗訴與訴訟費用負擔風險。
常見問題
Q1:土地贈與登記後可以反悔嗎?
不一定可以。若贈與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已完成,事後要主張無效或撤銷,必須有具體法律原因與證據,例如偽造文書、意思表示瑕疵、無意思能力或登記程式重大瑕疵。
Q2:授權書上有我的印章,但我說不是我同意的,可以推翻嗎?
可以主張,但要舉證。若簽名或印章被認定為真正,法院通常會推定私文書真正。主張遭盜用或偽造的人,必須提出具體反證。
Q3:地政士說明過程重要嗎?
很重要。若地政士能證明當初有向當事人說明繼承、贈與與登記流程,且當事人有簽署相關文件,法院可能會將其證詞作為判斷文件真實性與當事人意思的重要依據。
Q4:繼承土地被贈與給別人,可以告不當得利嗎?
可以評估,但若土地贈與登記有合法授權與契約依據,就不一定能成立不當得利。主張一方仍須證明對方沒有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
Q5:發現土地被移轉登記,應該怎麼辦?
建議先調閱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地政申請資料、授權書、委任契約、印鑑證明與稅務資料,再由不動產律師評估是否可主張塗銷登記、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
結語:土地贈與登記爭議,真正關鍵是授權文件與舉證能力
這起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提醒我們,家族繼承與土地贈與爭議中,法院不會只聽當事人事後說法,而會回到授權書、委任契約、贈與契約、地政登記資料與實際分配過程來判斷。
若文件上有真正簽名或印章,事後要主張印章遭盜用、文件不實或贈與關係不存在,就必須提出具體反證。否則,即使第一審勝訴,第二審仍可能因證據不足而遭逆轉。
友溙不動產提醒,面對繼承土地爭議、贈與登記、塗銷登記、不當得利或家族財產分配問題時,應先保留土地謄本、異動索引、地政申請資料、簽署文件、對話紀錄與金流資料,再交由專業不動產律師評估訴訟策略。
不動產爭議金額通常龐大,關鍵不是誰講得比較有理,而是誰能提出更完整、更有力的證據。

